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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委干部在水疗中心与技师发生关系后被控强奸依法存疑不诉2023-09-09 23:30

 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,曾用名李某甲,男,生于19**年**月**日,身份证号码6228011993********,汉族,本科文化程度杭州龙筋,中员,中国共青团**区委员会干事,户籍所在地庆阳市西峰区**街**巷市**局**楼,现住庆阳市西峰区**大境**号楼**单元**室,2021年6月11日因涉嫌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6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2021年8月6日因涉嫌罪被本院取保候审。

 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罪,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杭州抓龙会所。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,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,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,现已审查终结。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。

 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起诉认定:2016年7月18日晚20时许,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前往西峰区**大道**水疗中心消费,李某某到店后选择单间并要求**水疗店提供服务,**水疗中心安排其店内606号技师苟某某前往该店**号包间为李某某提供服务。

  期间,李某某要求苟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,被苟某某拒绝。之后杭州抓龙筋调理,李某某对被害人苟某某动手动脚,抚摸苟某某,被苟某某推开。李某某便起身将苟某某仰面压在身下,并用手试图脱去苟某某的,苟某某激烈反抗并大声呼救。李某某便用双膝压住苟某某的双手,一只手捂住苟某某嘴不让其呼救,另一只手将苟某某脱至小腿处,将苟某某双腿掰开并架在自己肩膀上,强行与苟某某发生了性关系。期间苟某某恳求李某某停止对其的伤害,李某某未予理会。约2分钟后,李某某在苟某某内。

  后苟某某哭着离开**包间,并将此事告知其主管赵某某。后赵某某将苟某某被一事告知店内经理王某某及总监王某甲。王某某在店内找到欲结账离开的李某某,并将其带至店内**包间。赵某某将苟某某带至**包间后**中心带班经理郑**也来到包间,苟某某向李某某提出要求赔偿10000元精神损失费杭州抓龙筋理疗。李某某提出所带现金只有300元杭州抓龙筋调理,愿意以其在**水疗中心会员卡中1500元余额以及所带300元现金赔偿苟某某。店内负责人王某甲同意后,李某某将300元现金交予赵某某后离开了**水疗中心。后赵某某给苟某某500元现金,并称第二天在店内财务将李某某会员卡内余额取出后赔偿苟某某。

  后苟某某将自己被李某某一事告知其朋友王某乙杭州抓龙筋调理、王某丁。王某乙、王某丁听说此事后,到金沙水疗中心找到苟某某,二人认为此事情节恶劣,应报警处理,次日凌晨1时许,苟某某拨打110报案。

  本院认为,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罪的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,仍然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,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、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,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。

 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,请求提起公诉;也可以不经申诉,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。杭州可诺丹spa工作杭州可诺丹spa抓龙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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